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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煤矿防治水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通知
(〔86〕煤生字第629号)


各煤管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总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及产量的稳定和持续增长,特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根据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经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总公司)审批后报部备案。

  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八六年九月九日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保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本条例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规章和依据,煤炭行业的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2条 各局、矿必须由局、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领导,由总工程师主抓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要定期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3条 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季、月水害情况预报。

  第4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突水威胁或潜在突水威胁的矿务局、矿应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设置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并随时观察分析险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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