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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填报外汇账户收支统计表的通知[失效]


  (四)报表的上报时间如遇国务院规定的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天),上报时间不顺延;如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上报时间顺延。

  (五)文字说明:

  对当月外汇账户收支情况的主要特点和重大变化应加以文字说明,于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关于币别:

  本表统计以各币种的账户收、支、余额折算为美元统计,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期各种货币兑美元的内部统一折算率。

  四、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五、有关概念及指标解释:

  (一)概念解释:

  1、境内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分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驻华机构: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3、个人:指中国公民。

  4、来华人员: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入境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及外国留学生等。

  5、外汇账户: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外汇账户。

  6、开户单位: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包括现钞户)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

  (二)指标解释

  1、纵栏指标解释:

  (1)账户期初余额:指在各金融机构开立的外汇账户至上期末或本期初的余额。

  (2)收入:指境内各开户金融机构在统计期内收到其客户外汇账户上的外汇,包括个人及来华人员存入的外汇,外汇账户间划转的转入、在外汇指定银行买汇的收入。

  账户间划转:包括外汇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内各外汇账户间的划转和在各开户金融机构外汇账户之间的划转。

  买汇收入:指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持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包括现钞)并存入其外汇账户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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