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电话:
平衡关系:(1)+(2)-(3)+(4)=(5),100=200+300+400+500
200=201+202+203+204 300=301+302+303
(001)=201+(003)+(004)
(003)=(00301)+(00302)+(00303)
附件2:
外汇账户收支统计表报送规定
一、填报单位
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可自由兑换货币)账户(包括结算账户、专用账户和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金融机构),均应按要求填报。
二、填报要求
(一)报送渠道:
在京的各开户金融机构总部,将其总部营业部(或国际业务部)的统计数据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设在京外的各开户金融机构总部将其总部营业部(或国际营业部)的统计数据报送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的开户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负责汇总本部及辖内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以行政区域划分)报送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将辖内各开户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汇总后,一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深圳经济特区分局将统计数据报送所属省局,由省局汇总上报,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报送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在京的各开户金融机构总部采用微机网络传输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统计数据。如因机器或线路故障不能用网络传输数据的,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传真机传送报表。在微机网络系统建成前,先以传真方式报送报表,再寄送正式书面报表,传真机号:010-6840.2313,联系电话:010-6840.2314 6840.2315,邮寄地址:北京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1050室,外汇统计处收,邮政编码:100037。
(三)报送时间:
本报表为旬、月报。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当月1日至当月10日,中旬从11日至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当月1日至当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在京的各开户金融机构总部上报旬报的时间为旬后3日内,上报月报的时间为月后5日内。但在1998年6月以前只报送月报表,从报送1998年7月份数据起增报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