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异地进口付汇备案管理的通知
([97]汇国函字第269号 1997年10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最近,深圳分局通过核查发现不法分子凭伪造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在深圳某外汇指定银行突击骗购外汇。这种违法行为是不法单位逃避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骗购国家外汇的又一新动向,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严密防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认真审核有关单证,做好异地付汇备案工作;依据备案表(外汇局留底联)核查进口单位异地付汇(开证)的到货情况。
二、从文到之日起,对异地备案本地付汇的备案表,必须经付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确认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后,银行方可凭以办理对外付汇(开证)。
三、各分局接本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银行进行研究,对异地单位的付汇进行一次抽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
深圳分局“情况反映”
总局管理检查司、国际收支司:
1997年9月29日,我分局发现不法分子以潮阳市雅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之名,假冒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分局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下称“备案表”)在我市投资银行深圳分行频繁购汇,涉及金额较大。在9月2日--9月22日期间,以货到汇款的方式购汇51笔,涉嫌逃套汇金额2048万美元。
不法分子利用假冒“备案表”进行逃套汇的主要特点为:一是“备案表”金额大多在45万美元左右,并且所有“备案表”上签字的经办人和复核人完全相同;二是多家公司全部集中在我市售付汇业务最小的一家银行办理,即投资银行深圳分行;三是提供购汇的报关单均是异地报关单(主要是汕头地区报关单),使银行报关单的二次核对工作时间上滞后;四是从假备案表的格式和字体看均是模仿我分局印制的“备案表”。对此,目前我分局已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通知投资银行深圳分行立即停止这些企业的售付汇业务,并对购汇的报关单到签发地海关进行二次核对;二是已发文通知各银行加强对异地企业的售付汇监管工作,对异地分局签发的“备案表”必须到我分局备案并确认后,银行方可办理售付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