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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后勤管理规程》(试行)及相关规程的通知

  第七条 项目组负责制定项目计划,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专家论证资料,报工程办审核。
  项目申报书应包括:项目名称、责任人、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标、主要内容、具体需求(业务需求与技术要求)、在金税三期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定位(与其他项目的关系)、信息安全需求、运行条件、具体实施计划及初步预算等。
  第八条 各职能组对项目组提交的项目申报书进行业务、技术、预算审核。
  第九条 审核通过后,工程办综合组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条 项目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要求编制工程项目立项报告,由工程办报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项目启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主管局领导批准项目启动后,由工程办主任签署《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通知书》。工程办提出项目资金动用申请,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办将项目申报书、审核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项目立项通知书等文档正式移交采购,由集中采购中心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采购

  第十三条 由集中采购中心按《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执行。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 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一)项目组牵头组织应用系统项目开发工作,业务组、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拟定项目计划,经工程办批准后执行。进行过程管理,定期向工程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开发工作基本完成后,项目组牵头组织测试、试点、初验、推广、终验等的准备工作,业务组、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工程办组织项目测试、试点、初验、推广、终验工作。项目组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按《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要求,按时向综合组移交归档。
  第十五条 技术体系建设项目
  (一)项目组牵头组织技术体系项目实施工作,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明确责任人,拟定项目计划,经工程办批准后执行。进行项目里程碑管理,定期向工程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实施工作基本完成后,项目组组织初验、试点、推广、终验等的准备工作,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工程办组织项目初验、试点、推广、终验工作。项目组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按《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要求,按时向综合组移交归档。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项目推广后,移交税务总局有关单位进行日常运行维护,有关移交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六章 立项变更

  第十七条 对未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进行项目变更的,由职能组或项目组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包括追加项目、取消项目、调整项目预算、调整项目范围,申请格式同项目申报书),经工程办审核后向局领导报告,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工程办主任签署《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通知书》或《金税三期工程项目变更通知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做好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工作,规范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择优适用原则。
  第三条 根据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税三期工程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金税三期工程硬件设备采购、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第二章 采购组织架构

  第五条 金税三期工程采购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组-集中采购中心”三位一体组织架构。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财务管理司、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等单位领导参加。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
  第八条 采购工作组组长由集中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担任,由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项目组、采购组及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工作小组组成。

第三章 采购工作组职责分工

  第九条 集中采购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建采购工作组;
  (二)负责办理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手续及相关工作协调;
  (三)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
  (四)负责组织采购项目合同商谈及制定;
  (五)负责合同签署、合同保管及合同执行中有关工作的协调;
  (六)负责保证金收退及付款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组工作职责:
  (一)参与采购工作组工作;
  (二)负责提供采购项目业务及技术需求;
  (三)参与审核招标文件及合同;
  (四)负责招标文件业务及技术问题澄清;
  (五)参与开标、评标及合同商谈;
  (六)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办采购组工作职责:
  (一)参与采购工作组工作;
  (二)参与工程办项目组工作;
  (三)负责与工程办、集中采购中心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
  (四)根据集中采购中心授权,承担集中采购中心部分职责。
  第十二条 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一)参与采购工作组工作;
  (二)对采购项目招标活动进行全程或重点监督;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采购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的采购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审议、集体决策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由采购工作组集体研究项目招标采购原则,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项目招标采购原则、评标结果、其它采购重大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 实行评标委员会评标制度。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职责等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进入采购程序
  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立项目录”或“立项通知书”,并由工程办提交业务需求和技术方案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招标采购原则
  召开采购工作组会,研究采购方式、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委会组成等招标采购原则。
  预算资金较大项目、技术复杂项目或有争议项目,应组织专家对采购及有关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审定招标采购原则
  召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审定招标采购原则,确定采购方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委会组成等招标采购事宜。
  第二十条 办理委托采购手续
  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集中采购中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规定的委托采购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编制招标文件
  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送集中采购中心会签工程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招标与投标
  (一)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自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二)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潜在投标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15天前发出。
  第二十三条 开标及评标
  (一)开标前,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公开开标;集中采购中心会同工程办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三)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活动,完成评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定评标结果
  (一)由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送集中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中心提请召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审定。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评标结果后,由集中采购中心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按程序发布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署与执行
  (一)根据评标结果,由集中采购中心完成合同初稿,送工程办会签。
  (二)集中采购中心修定合同,并由集中采购中心领导按程序完成合同签署工作。
  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中标供应商、集中采购中心及工程办各保管一份。
  (三)合同签署后,由工程办根据合同约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收退及付款
  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退工作,并按照合同条款和项目验收报告办理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金税三期工程其他有关采购规定和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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