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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现代烟草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烤房设备招标采购行为,统一密集烤房建设标准和规格,推广并排连体集群烤房建设,现将《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序推进密集烤房建设。2008年3月20日印发的《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烟办[2008]84号)和2008年11月21日印发的《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国烟办[2008]575号)同时废止。

  附件: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烤房设备招标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和烟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烤房设备招标必须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的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录范围内进行,不得排斥本地区以外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所招标的烤房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的相关要求设计加工。
  鼓励供应商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与新型设备研发。新型设备须报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受理,检测认定合格后,可参与投标。
  第四条 烤房设备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烟叶产区烤房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预算管理

  第六条 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围绕建设现代烟草农业,科学制订烤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据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批准的年度计划,确定烤房设备招标采购数量。
  第七条 烤房建设资金预算。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批准的烤房建设年度计划,编制烤房建设资金预算,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批准,预算不得突破。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烤房设备招标投标工作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受烤房项目建设主体委托,由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投标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标的在1000台(套)以下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不再单独组织招标,采取委托大省招标或联合招标办法,必要时可提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予以协调。年度烤房设备招标采购计划原则上一次性招标完成。
  第九条 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设立烤房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由发展计划、财务审计、政策法规、纪检监察、烟叶及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烤房设备招标工作组织以及招标实施方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采购合同文本等材料编印。
  第十条 工作小组要建立由行业内外烟草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方面人员组成的评标专家库。专家库人数要达到评标人数的5倍以上,人员以地市级公司人员为主。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人员以及与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库成员。评标专家库成员要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充分保证招标信息公开。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烤房设备招标信息必须同时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公布。烤房设备招标文书要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同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招标内容。明确拟招标的烤房设备种类、具体数量以及主要技术参数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设定若干标段。有需要的烟叶产区,发电机等备用动力及烤房门窗等配套设备可一并招标,但必须分别报价。
  (二)投标人资格。各投标人必须是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的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相关要求,投标时一并提供书面质量承诺书。
  (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四)供货要求。明确供货地点及到货安装时间等具体要求。
  (五)公布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的专项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实行最高限价与拦标价制度。要严格控制烤房设备招标采购价格,每年在烤房设备招标前,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从原材料成本、加工成本、管理费用、税收、合理利润、售后技术服务费和运输费等七个方面,测算制订全国统一最高限价。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在全国统一最高限价下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比质比价制订拦标价,严格控制设备采购成本。
  最高限价与拦标价要严格保密,开标时公布。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招标程序。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人员组成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按照设备加工工艺及产品质量、价格及性价比、售后服务能力、产能等方面对参与投标的烤房设备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中标对象。
  在招标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一律作废标处理。凡因供应商投标价均高于栏标价造成流标的,必须重新组织招标,原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
  第十四条 实行中标对象数量控制制度。招标采购设备数量在2万台(套)以上的省份中标供应商数量不超过7家;1-2万台(套)的不超过5家;1万台(套)以下的不超过3家。要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生产供应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招标结果必须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进行同步公示并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招标过程资料要归档保存。公示内容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各中标对象的设备数量、中标价格(含运输费用)。
  (二)各中标对象中标的烤房设备详细信息。包括供热设备各部位材质与厚度及加工地点;风机品牌、规格、效率、生产商及产地;电机品牌、电容耐温、绝缘等级、生产商及产地;自控设备品牌、型号、配套执行器名称与数量、生产商及产地;其他设备信息。
  第十六条 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参与烤房设备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投标前必须按标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规行为的,开标后退还。
  第十七条 实行中标设备样品保存制度。供应商在投标时需向招标方提供整套投标设备样品并出具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耐酸钢全成分分析报告,开标前由双方依据《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共同查验,产品设计、加工质量等各项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作为评标依据。中标后由采购方封存一年,用作后期验货参照及质量纠纷仲裁等。一年后,无质量纠纷或质量纠纷已解决,由供应商自行收回。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地市级公司受烤房项目建设主体委托,严格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的招标结果,在工作小组监督下集中一次性完成与烤房设备供应商签订烤房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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