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汇发[1999]60号 1999年2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于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
《决定》的发布施行,为有效地打击外汇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作用,加强了外汇管理的执法力度。现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接到本通知后组织全局的外汇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并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严厉打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同时请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