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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12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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