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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82号――关于附条件批准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2、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内完成上述消除影响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能实施完毕,可再延长6个月,但事前必须取得商务部批准。如果集中双方在该延长期内仍未能完成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则商务部有权指定独立受托人将前述拟剥离业务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3、从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之日至前述措施实施完毕止日的期间内,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相关事业主体独立运营,不得向对方披露有关价格、客户信息及其他竞争性信息,为履行法定义务而披露的信息不在此限。
  (二)关于民用镍氢电池
  剥离三洋公司或松下公司其中一方的民用镍氢电池业务,具体剥离对象可由集中双方确定,具体剥离方案确定前须取得商务部批准。
  1、三洋将其在日本群马县高崎市的高崎工厂的民用镍氢电池业务转让给独立的第三方(购买人);三洋将其在中国江苏省的苏州工厂生产的Sub-C?D型电池通过OEM形式供应给该购买人。三洋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民用镍氢电池业务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资产,并许可该购买人使用其拥有的民用镍氢电池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或者松下公司将其在江苏省无锡工厂的民用镍氢电池业务转让给购买人。松下公司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民用镍氢电池事业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资产,并许可该购买人使用其拥有的民用镍氢电池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
  遴选购买人应按照有利于被剥离业务的发展和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进行,并需经商务部批准。
  2、集中双方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内实施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能实施,在取得商务部认可后,可再延长6个月。集中双方如果在该延长期内仍未能实施完毕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则商务部有权指定独立的受托人将前述拟剥离事业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3、从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至前述措施实施完毕的期间内,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相关事业主体独立运营,不得向对方披露有关价格、客户的信息及其他竞争性信息,为履行法定义务而披露的信息不在此限。
  (三)关于车用镍氢电池
  1、关于松下公司剥离其车用镍氢电池业务
  第一,松下公司将其在日本国神奈川县茅崎市的湘南工厂的HEV用镍氢电池业务转让给独立第三方(购买人)。遴选购买人应按照有利于被剥离业务的发展和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进行,并需经商务部批准。松下公司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车用镍氢电池事业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资产,并许可该购买人使用其拥有的HEV用镍氢电池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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