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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82号――关于附条件批准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第二,指定交易可能损害市场竞争。在调查中,商务部发现部分民用镍氢电池下游用户的需求方指定要求该下游用户使用三洋或松下品牌的电池产品。此种指定交易方式抑制了市场竞争,导致其他品牌的电池产品受到排挤,合并将进一步加剧此种限制竞争的效果。
  第三,镍氢电池市场发展趋缓,较难吸引充分的市场进入抵消上述限制和排除竞争效果。
  (三)车用镍氢电池
  车用镍氢电池是为混合动力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此项集中将在该产品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影响,理由是:
  该市场高度集中,其中松下公司和丰田公司合资设立的企业----松下EV能源株式会社(简称“PEVE公司”)在该市场占77%的市场份额,具有绝对优势地位,加之市场上其他竞争者仅限于申报双方。合并将导致该市场竞争者数量进一步减少,松下公司很可能利用其在PEVE公司的影响力进一步削弱市场竞争。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了解决上述竞争问题,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09年8月20日、8月26日、9月10日、9月24日、10月20日,商务部与申报方就救济方案进行了多次商谈。2009年10月22日,申报方提出了最终救济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确认该救济方案足以消除此项集中对中国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将对硬币型锂二次电池、民用镍氢电池和车用镍氢电池等相关产品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为了减少集中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一)关于硬币型锂二次电池
  1、剥离三洋公司目前全部的硬币型锂二次电池业务,即将三洋公司位于日本鸟取县岩见町的鸟取工厂的硬币形锂二次电池业务全部转让给独立第三方(购买人)。遴选购买人应按照有利于被剥离业务的发展和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进行,并需经商务部批准。三洋公司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硬币形锂二次电池业务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相关资产;同时,三洋公司将许可购买人使用其所拥有的硬币型锂二次电池生产相关的专用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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