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为方便经营者申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
23条,规定如下申报文件资料,供经营者申报参考。申报人可参照申报表格式(附后)制作申报文件材料。
第一条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集中的性质、集中的背景、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集中将影响的市场、集中的商业考虑、经济合理性以及集中所符合的申报标准。
申报书内容应简明,并由申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申报书应附一份不包含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摘要。
第二条 集中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企业形式、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包括全球和中国境内)、公司规模及业界地位、公司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等。
集中申报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若申报人为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还应提交当地相关机构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件。
申报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其联系方式及文件送达地址。境外申报人应委托在境内有住所的代理人或文件签收人,并提供联系方式。
第三条 与集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名单及简介。可以使用组织系统图或其他图表来说明上述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
对于从事与所申报集中相关业务的公司,应做更详细的介绍。除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条介绍关联方情况外,还应详细介绍其产品(服务)的情况。
对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实体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如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批准证书)。
第四条 集中交易概况,包括:达成集中交易的背景情况;集中的性质和方式(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组建合营企业等);交易标的、交易金额(如经评估或有关部门认可,应提供相应文件)、预计完成日期;集中完成后相关公司的控制和关联关系(必要时可用图表表示公司结构);集中所涉行业和主要产品(包括其产能、产量、销量、价格、成本等情况);集中的动机、目的或经济合理性分析;集中后的市场发展前景和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