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供如下指导意见供经营者参考。
第一条 在申报前,经营者如需与反垄断局就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问题商谈,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经营者应事先向反垄断局提出书面商谈申请,并预约商谈时间。
(二)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申请事项、交易概况、拟商谈问题以及联系人等信息。
(三)经营者应向反垄断局提供与拟进行商谈的集中交易有关的必要文件、资料。
第二条 经营者合并方式的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全部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第三条 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第四条 经营者应在能够提交符合《
反垄断法》第
23条规定的申报文件、资料后提出申报。反垄断局建议经营者提出申报前预约。
第五条 反垄断局接收经营者提交的申报文件、资料后,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信息登记表》,但登记表不表明申报文件、资料符合《
反垄断法》第
23条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当在反垄断局规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澄清和说明。经营者逾期未补交、修改、澄清和说明的,视为未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