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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97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现就延长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5号)政策执行时间,期限为1年。
  二、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5省可以参照北京、上海两市做法,在符合劳社部发 [2006]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支出项目,主要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项目支出,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增加的支出项目,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上述支出由各地按规定予以安排。7省(市)要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断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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