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应征服兵役;
(四)移居境外;
(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第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辞退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辞退公务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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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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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 政治面貌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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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参加工作 │ │ │标准 │ │
│学位 │ │ 时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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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 │辞 │工作 │ │
│住址 │ │退 │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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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 │费 │ │ │
│所在地 │ │ │总计 │ │
├────┼──────────────────────────┤ │ │ │
│身份证 │ │ │ │ │
│号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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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 │
│ 及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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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惩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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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年度 │ │
│ 考核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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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 │
│ 要 │ │
│ 工 │ │
│ 作 │ │
│ 经 │ │
│ 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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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 │ │
│ 退 │ │
│ 理 │ │
│ 由 │ │
│ 及 │ │
│ 依 │ │
│ 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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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 │
│ 在 │ │
│ 单 │ │
│ 位 │ (盖章)│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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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 │
│ 核 │ │
│ 机 │ │
│ 关 │ (盖章)│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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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 │
│ 批 │ │
│ 机 │ │
│ 关 │ (盖章)│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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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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