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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关于印发《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通知
(政保〔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工作,依法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现将《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
2009年5月1日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以下简称军地互涉案件)工作,依法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犯罪的;

  (二)军人在营区外犯罪的;

  (三)军人在营区侵害非军事利益犯罪的;

  (四)地方人员在营区犯罪的;

  (五)地方人员在营区外侵害军事利益犯罪的;

  (六)其他需要军队和地方协作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 办理军地互涉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及时规范、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对军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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