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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撤销福建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壮安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和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撤销福建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壮安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和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商合函[2009]33号)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建议对福建省华洋水产集团公司等7家经营公司进行处罚的请示》(闽外经贸合[2009]45号)悉。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第十八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的规定,同意撤销福建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壮安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和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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