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或者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6.5 债券暂停上市后,6.4条所列情形消除的,发行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该债券上市交易。
6.6 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有6.4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6.4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二)发行人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三)债券到期的。
属于第(一)、(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该债券上市的决定。
属于第(三)项情形的,本所于债券到期前5个交易日终止其上市交易。
第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7.1 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市推荐人、受托管理人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上市推荐人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
(四)约见谈话;
(五)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
(六)要求或者建议更换有关人选;
(七)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
(八)上报中国证监会;
(九)其他监管措施。
7.2 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市推荐人、受托管理人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7.3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7.2条规定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8.1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8.2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证会〔2007〕92号)、《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07〕8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