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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失效]


  (二)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或者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6.5 债券暂停上市后,6.4条所列情形消除的,发行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该债券上市交易。

  6.6 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有6.4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6.4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二)发行人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三)债券到期的。

  属于第(一)、(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该债券上市的决定。

  属于第(三)项情形的,本所于债券到期前5个交易日终止其上市交易。

第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7.1 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市推荐人、受托管理人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上市推荐人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

  (四)约见谈话;

  (五)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

  (六)要求或者建议更换有关人选;

  (七)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

  (八)上报中国证监会;

  (九)其他监管措施。

  7.2 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市推荐人、受托管理人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7.3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7.2条规定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8.1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8.2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证会〔2007〕92号)、《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07〕8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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