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四)已发行债券情况;
(五)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4 债券上市期间,发生以下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出现重大变化,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影响的事件或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发行人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
(四)债券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
(五)发行人涉及和可能涉及重大诉讼;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本所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5.5 发行人应聘请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并对外公告。
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跟踪发行人的债券资信变化情况,债券资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等级,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5.6 发行人股票被特别处理或不能按时付息时,本所对该债券的简称加ST,以特别提示风险。
5.7 债券付息两个交易日前,发行人应发布付息公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付息有关事宜。
5.8 债券到期五个交易日前,发行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六章 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6.1 债券发生第5.4条所列事项,可能导致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或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应向本所申请于发布公告当日对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小时。
6.2 公共媒体中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应向本所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后予以复牌。
6.3 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对债券及其衍生品种采取临时停牌措施,相关情形消除后予以复牌。
6.4 债券上市交易后,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债券停牌,并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