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债券上市和交易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批准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仅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应符合2.1条规定的条件。
2.3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同时通过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除应符合2.1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
(二)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所有发行人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4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债券上市和交易条件进行调整。
第三章 债券上市申请
3.1 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申请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策部门决议;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营业执照;
(六)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发行公告;
(七)上市推荐书;
(八)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
(九)债券承销协议;
(十)债券募集资金证明文件;
(十一)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十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