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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公安厅(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公安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2007年,原人事部会同教育、科技、财政、公安、海关等16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26号),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为更好落实文件要求,现就入出境及居留便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为已加入外国籍来华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来华定居专家办理永久居留手续问题

  各地、各部门已加入外国籍来华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由用人单位填写《高层次留学人才登记表》(附件1),按程序报各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来华定居专家不再单独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审核后,向公安部出具为来华工作的外籍高层次留学人才或来华定居专家办理永久居留手续的推荐函(附件2),并抄送相关公安厅(局);公安机关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部长令)中“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相关规定,对其个人及其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受理审批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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