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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监测、预警报工作能力建设,完善监测评价和预警预报业务工作体系,强化应急响应人才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
  7.3 技术保障
  国家、海区及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赤潮灾害专家咨询机制,成立应急专家组,为赤潮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依托国内外先进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和科研院所,积极组织开展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应急技术储备,切实提高应急技术水平。
  7.4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需求,建立海洋环境监测和赤潮应急工作长效财政投入机制,并根据应急工作实际需求,逐步加大相关经费投入。
  7.5 演习演练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应按照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赤潮灾害应急演习演练,切实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
  7.6 人员培训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应加强应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训练有素的赤潮应急监测、预报以及处置等专门人才。
  7.7 教育宣传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以及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赤潮灾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海洋环境环境保护和赤潮应急工作的氛围,为应急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8 责任与奖惩


  (1)赤潮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2)对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发现赤潮并及时报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4)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赤潮灾害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
  赤潮:海洋浮游生物在一定环境条件下过度繁殖或高度聚集,造成海水变色的生态异常现象。由于赤潮生物种类和数量不同,海水可呈现红、黄、绿等不同颜色,如一些定鞭藻可引起海水呈现褐色,也叫褐潮;拟球藻可使海水呈绿色,也叫绿潮。近年把由石莼、浒苔等大型绿藻类异常增多或聚集造成的对一定区域海面覆盖的现象也称之为绿潮。
  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
  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素(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溶血素等。
  有毒赤潮:体内含有某种赤潮毒素或能分泌出毒素的藻类形成的赤潮。
  近岸海域:近岸海域范围按照国家海域勘界确定的各地区海域使用管理范围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中,明确海域勘界界线的终点止于“领海的外部界限”。
  社会敏感区:受赤潮灾害影响,可能产生较严重社会影响的海域,如滨海旅游区、重大社会活动海域等。
  经济敏感区:受赤潮灾害影响,可能产生较严重经济损失的海域,如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海洋保护区等。
  9.2 预案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应急工作需求,制定相应的赤潮应急执行预案或应急程序,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应急响应具体工作和响应流程。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赤潮灾害应急执行预案(应急程序)的指导和监督。
  本预案对卫生、环保、渔业、旅游、质检、工商等部门职责和响应程序不做具体要求,仅规定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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