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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5 应急响应终止与调整
  4.5.1 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监视监测结果,当赤潮灾害达到以下条件时,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适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响应终止时,应当及时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1)无毒赤潮完全消失时;
  (2)有毒赤潮完全消失,且水产品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时。
  4.5.2 应急响应调整
  根据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及危害影响程度的变化,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适时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级别调整时,应当及时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5 信息管理与发布


  赤潮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布制度,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海域赤潮信息获取、汇集、分析、评价的归口管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信等媒体向社会发布赤潮信息需经相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赤潮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赤潮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生物种类、生物毒性、生物密度、发展趋势、发生条件等监测监视、预测预报信息,以及赤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等赤潮灾害评估信息。

6 应急响应措施


  赤潮灾害发生期间,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监视监测和分析预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赤潮减灾防灾措施。赤潮灾害结束后,及时开展灾害评估工作。
  6.1 监视监测
  (1)赤潮灾害发生时间、地点、面积、范围;
  (2)赤潮发生海域内各项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
  (3)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赤潮区域内各类毒素含量(具体毒素种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6.2 分析预测
  (1)赤潮灾害发生地点、面积、海域水文气象状况等,评估赤潮灾害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势;
  (2)赤潮灾害是否对渔业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造成影响;
  (3)赤潮灾害是否对海水浴场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4)赤潮灾害是否对养殖区环境和水产品质量构成威胁。
  6.3 减灾防灾措施
  (1)及时对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做出通报说明;
  (2)在渔业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发生赤潮灾害时,根据赤潮生物种类、赤潮毒素检出情况等,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禁捕、关闭、限制等应对措施;
  (3)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鱼贝类食物中毒防治等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加强食用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避免食用污染的水产品;
  (4)选择合适的赤潮灾害消除方法,如化学消除法、高岭土沉降法、围隔栅法、气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赤潮;
  (5)采取切实可行的减灾和防灾措施减轻赤潮危害,如指导养殖户采取迁移、沉放养殖网箱规避,采用清洁饲养或臭氧处理,净化、去除赤潮毒素等;
  (6)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尽量避免皮肤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
  6.4 灾害评估
  赤潮应急行动结束后,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赤潮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于赤潮应急行动结束后30天内将灾害评估情况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响应情况。包括赤潮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报工作情况,赤潮灾害信息管理、发布情况等。
  (2)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影响等,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的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们应加强对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工作体系,强化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保障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7.2 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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