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管辖海域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环保、渔业、旅游、卫生、质检、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1日。
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及其他海域时,赤潮发生海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及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卫生、交通、农业、质检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地方单位的指导监督。
(4)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应急研究。
(5)灾害结束后,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3 三级应急响应(较大)
4.3.1 较大赤潮灾害标准
发生于我国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赤潮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
(2)近岸以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超过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4)赤潮灾害10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4.3.2 三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赤潮达到三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2小时内通报海区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潮发生于近岸以外或近岸等不同海域,分别由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2)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管辖海域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环保、渔业、旅游、卫生、质检、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2日。
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及其他海域时,赤潮发生海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应急研究。
(4)灾害结束后,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4 四级应急响应(一般)
4.4.1 一般赤潮灾害标准
发生于我国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赤潮灾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程序: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下;
(2)近岸以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
4.4.2 四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赤潮达到四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通报海区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潮发生于近岸以外或近岸等不同海域,分别由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2)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管辖海域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采取措施情况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及其他海域时,赤潮发生海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应急研究。
(4)灾害结束后,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