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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辖海域内赤潮高发海域,以及受赤潮影响较大的渔业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开展赤潮灾害区划、综合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赤潮灾害防范工作。

4 应急响应


  按照赤潮灾害发生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赤潮灾害分为特别重大赤潮灾害、重大赤潮灾害、较大赤潮灾害和一般赤潮灾害四级,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也相应分为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二级应急响应(重大)、三级应急响应(较大)和四级应急响应(一般)四级。
  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海监队伍、志愿者以及有关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赤潮发生迹象,应立即向同级或当时所能送达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赤潮发生信息。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赤潮所在海区或省级海洋部门,由其负责赤潮信息现场确认。赤潮信息一经确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赤潮灾害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4.1 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4.1.1 特别重大赤潮灾害标准
  发生于我国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赤潮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
  (2)近岸以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8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赤潮灾害2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4.1.2一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赤潮达到一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小时内通报国家、海区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潮发生于近岸以外或近岸等不同海域,分别由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2)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管辖海域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环保、渔业、旅游、卫生、质检、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1日。
  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及其他海域时,赤潮发生海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日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及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卫生、交通、农业、质检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地方单位的指导监督。
  (4)必要时,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赴赤潮发生影响地开展联合督查,确保实现对赤潮发展动态的有效监控,最大限度减低赤潮对养殖业带来的损失,防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稳定民心。
  (5)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应急研究。
  (6)灾害结束后,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2 二级应急响应(重大)
  4.2.1 重大赤潮灾害标准
  发生于我国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赤潮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
  (2)近岸以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8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4)赤潮灾害5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4.2.2 二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赤潮达到二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小时内通报国家、海区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潮发生于近岸以外或近岸等不同海域,分别由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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