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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预防为主,防应结合。坚持赤潮灾害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提高赤潮灾害预警预报能力;积极开展赤潮科研工作,提高应急技术保障水平;强化应急响应培训和演练,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赤潮灾害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做到积极预防、及时响应、有效控制。
  (4)快速反应,团结协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赤潮灾害应急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
  国家海洋局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负责全国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和预警报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和沟通协调工作,指导、协调与监督跨海区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统一管理、发布全国赤潮灾害信息。国家海洋局内各部门间应急响应工作参照已建立的“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机制”执行。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在国家海洋局的直接领导下,承担所辖海区各省(区、市)近岸海域外赤潮灾害应急管理第一责任。负责建立海区赤潮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责任海域的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所辖海区各省(区、市)赤潮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指导、协调与监督所辖海域跨省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开展所辖海区赤潮灾害的调查与评估,统一管理、发布所辖海区赤潮灾害信息。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简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应急管理第一责任。负责建立省级赤潮灾害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责任海域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开展赤潮应急响应、处置和灾情调查、评估工作,统一管理、发布管辖海域赤潮灾害信息。
  沿海各地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所辖海域赤潮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2.2 应急技术支撑机构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责任海域内赤潮应急工作需要,确定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等相关领域的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质量与技术支撑进行监督管理。
  赤潮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负责实施赤潮常规监视监测、应急跟踪监测、分析预测、预警预报以及信息产品制作等工作,提出赤潮消除的建议和方法,满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需求。
  2.3 应急专家组
  国家、海区及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责任海域内赤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赤潮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组建赤潮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赤潮监视监测、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并适当补充其他有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
  应急专家组负责为赤潮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为有关部门的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等提供技术指导和科学评估,并开展赤潮应急的相关技术研究。

3 常规监测与预警机制

  3.1 常规监视监测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洋环境及赤潮灾害监视监测与预警预报网络体系,组织开展管辖海域海洋环境以及赤潮灾害的常规监视监测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应急需求,在海水增养殖区等重点海域设立赤潮监控区,开展重点监视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动态,获取赤潮监测、预警及防治基础数据和信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监视监测工作开展监督管理,保证监视监测质量。
  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动员、发挥社会各界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全方位、覆盖广的赤潮灾害监视监测网络。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赤潮灾害信息。
  3.2 预测预警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赤潮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所获得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出赤潮灾害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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