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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海环字〔2009〕44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赤潮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明确应急管理责任,规范应急响应流程,我局对《赤潮灾害应急预案》(2005年)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印发各有关单位,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应急工作需求,修订完善相应的赤潮应急执行预案。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赤潮应急执行预案应报国家海洋局及所在海区分局备案,各分局赤潮应急执行预案应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后执行。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确定赤潮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制定相应技术保障方案,并报国家海洋局及所在海区分局备案。

  附件: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国 家 海 洋 局
二○○九年七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应急技术支撑机构
  2.3 应急专家组
  3 常规监测与预警机制
  3.1 常规监视监测
  3.2 预测预警
  4 应急响应
  4.1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4.1.1 特别重大赤潮灾害标准
  4.1.2一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2 二级应急响应(重大)
  4.2.1 重大赤潮灾害标准
  4.2.2 二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3 三级应急响应(较大)
  4.3.1 较大赤潮灾害标准
  4.3.2 三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4 四级应急响应(一般)
  4.4.1 一般赤潮灾害标准
  4.4.2 四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5 应急响应终止与调整
  4.5.1 应急响应终止
  4.5.2 应急响应调整
  5 信息管理与发布
  6 应急响应措施
  6.1 监视监测
  6.2 分析预测
  6.3 减灾防灾措施
  6.4 灾害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能力建设
  7.3 技术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演习演练
  7.6 人员培训
  7.7 教育宣传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术语
  9.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全面提高赤潮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应急响应工作。大型藻类大规模灾害性爆发(绿潮)的应急响应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赤潮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根据赤潮灾害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海域内赤潮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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