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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巡航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包括:在渤海海域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相关石油公司及海上石油平台、人工岛油田、海上储油装置、陆岸终端处理厂、勘探和油田建设工程船等。

  三、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达年度定期巡航执法检查任务,批准定期巡航执法实施方案,承担相关情况报告和通报职责。

  中国海监北海总队负责编制年度定期巡航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方案,指挥海监船舶和飞机开展定期巡航执法检查活动。

  中国海监第一支队具体承担巡航执法检查任务,负责海监船舶执法航行和后勤保障工作。由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组建“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组”,负责执行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专项任务。执法组由6名以上专职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要相对固定。

  四、巡航检查的方式和频率

  北海总队要相对固定海监11和海监21两艘海监船舶,做为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执法检查专用船。中国海监总队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执法检查专用船配置必要的执法检查装备、平台登检装备和采样化验装备,以满足执行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任务的需要。

  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即海上检查和登检。每季度对本方案确定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海上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对有人石油平台、有人海上储油装置、人工岛油田等每年要登检一次,必要时随时登检;对陆岸终端处理厂每年检查一次。

  “定期执法检查组”每年对相关石油公司的海域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海洋环境管理情况及海域使用管理情况。

  “定期执法检查组”要建立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执法检查“检查记录”制度,“检查记录”由“定期执法检查组”在巡航过程中填写。“检查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航线、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处置措施等。

  北海总队可根据需要,安排海监飞机对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开展不定期航空执法检查。

  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在每个航次结束后,都要将本航次获取的检查记录、检验报告、声像资料、必要样品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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