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 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0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