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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 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0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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