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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批复[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批复
(汇复[2002]121号 2000年5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赣汇发[2002]40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文)规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仅限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质押,贷款发放对象限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贷款通则》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允许以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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