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批复
(汇复[2002]121号 2000年5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赣汇发[2002]40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文)规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仅限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质押,贷款发放对象限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
贷款通则》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允许以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