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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区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上海汇发[2000]168号)

总局:

  日前,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向我分局咨询有关涉及与保税区企业外汇划拨审核依据的问题,经研究,拟作如下答复:

  一、保税区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进口合同,然后将货物卖给区外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由区外企业直接在区外海关报关入境。(一)由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货款的,应当持与区内企业的贸易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应的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从其外汇账户支付或购汇支付;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时,应当持进口合同、“经营单位”为区外企业的报关单复印件、已核注实际售付汇金额的报关单电子底账(须加盖售付汇银行的业务公章)和相应的商业单据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二)由区外企业直接向境外公司支付货款的,应当持与区内企业的贸易合同、区内企业与境外的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应的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

  二、区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进口合同,然后将货物卖给区外企业,货物通过保税区海关报关入境,区外企业向保税区仓库提取货物,需向区内企业支付进口货款的,应当持与区内企业的贸易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应的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不得直接向境外支付。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时,应当持与境外公司的进口合同,“经营单位”为区内企业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相应的商业单据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货款。

  三、区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先向区外企业购买货物,然后出口给境外公司,货物由区外企业直接报关出境的,应当持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的贸易合同、发票、区外企业的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区内企业的收汇通知书办理资金划付。区外企业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区内企业的贸易合同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上述答复妥否,请核示。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对保税区企业非代理项下以买断方式贸易售付汇所需凭证的请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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