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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残联厅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加快发展,残疾人统计任务难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加严谨、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精确的要求。为了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各项重点工作和任务的需求,统计工作不仅要在宏观上为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辅助决策和数据支持,也要从数据源头掌握全面、准确的微观数据。为此,中国残联在总结、修订《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形成了《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是对各省级残联统计工作的全面考核评价,重点是对报表数据质量的考核。中国残联将依据本办法,每年对各省级残联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情况在残联系统通报。各级残联要对统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统计管理,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各业务部门要与综合统计部门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使统计数据真实反映业务开展情况,发挥统计在业务开展和工作管理上的服务、指导和监督作用,实现业务工作与统计工作的相互促进;同时要重视统计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加强业务人员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
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

  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各级残联统计工作的不断规范、完善和发展,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水平,保证统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残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本评价办法的评价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二、评价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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