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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国内申请人每年申报时间截止到8月15日。凡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向国外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申报当年的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掌握。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下达资助项目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有关申报单位。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应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专利(专利申请)名称

 

专利(专利申请)所在国家/地区

 

专利(专利申请)类型

 

专利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授权日

 

申请人类型

 

                

申请资助的

国外专利费用发生金额

(费用名称、金额、时间等)

   

已获得其它资助

情况说明

(其它资金资助的类型、金额、时间等)

    

申请单位情况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营业执照

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联系人

 

专利来源

 

项目编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提交文件清单

□专利申请件(中文) 份  页   □专利授权证书  份  页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份  页   □ 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

□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 份  页 □

受理单位

单位名称

 

受理编号

 

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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