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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4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56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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