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
(四)公司涉及或可能涉及的重大诉讼;
(五)公司债券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证监会、本所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5.4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跟踪发行人的债券资信变化情况,债券资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等级,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5.5 债券到期前一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本所网站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六章 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6.1发行人于交易日公布第5.3条所含信息时,本所将视情况对相关债券进行停牌处理。发行人按规定要求披露后进行复牌。
6.2债券上市交易后,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
(一)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上述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收到申请后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该债券上市。
6.3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其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本所决定终止该债券上市;
(二)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本所终止其债券上市;
(三)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
6.4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发行人可向本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 违反本规则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