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人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三)发行人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并向本所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格式文件。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四)发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五)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七)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及本所网站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或/及本所网站。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八)如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本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九)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本所同意,可免予披露该内容。
5.2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
证券法》规定的期间内,向本所提交至少记载以下内容的定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
(四)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
(五)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
(六)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3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下列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