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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2009)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

  (五)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对于符合2.1条所列上市条件的债券,本所根据其资信等级和其他指标对其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不能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的债券,只能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3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债券上市条件及分类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 债券上市申请



  3.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有权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同意债券上市的决议;

  (四)债券上市推荐书;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营业执照;

  (七)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及发行情况报告;

  (八)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九)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

  (十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十二)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与担保协议(如有);

  (十三)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十四)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十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可豁免上述第(五)、第(十一)、第(十三)等项内容。

  3.2申请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本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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