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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公司债券现货交易按账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三)固定收益平台的一级交易商可向本所申请,经本所同意后对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公司债券进行做市及办理与其客户的协议交易。

  三、公司债券的回购交易

  (一)经发行人申请,并由本所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作为质押券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在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特定的公司债券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公司债券作为质押券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通过本所竞价系统进行;质押券的申报和转回可通过本所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平台进行,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可代理客户进行质押券的申报和转回。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券:(1)公司债券发行人是中央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2)公司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3)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均在AA级(含)以上;(4)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司债券。

  四、市场监管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债券发行人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重大事件,本所可以视情况暂停其公司债券现货及回购交易,暂停及恢复交易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三)公司债券发行人为本所上市公司的,若其股票停牌,本所可以视情况决定暂停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及回购交易,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的下一交易日予以复牌。

  (四)本所对公司债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公司债券可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对异常交易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处理。

  (五)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从事公司债券业务,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参与公司债券交易时不得卖空。对违反该规定的,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在固定收益平台上的债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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