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交通(交通运输)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各计划单列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序号 | 职业编码 | 职业(工种)名称 |
1 | 4-05-01-01 | 汽车客运服务员 |
2 | 4-05-01-02 | 汽车货运理货员 |
3 | 4-05-01-04 | 公路收费及监控员 |
4 | 6-26-01-26 | 汽车检测员(※) |
5 | 6-26-01-26 | 汽车维修检验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