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岗位上没有笔试成绩合格人员,或比例为1:1的岗位人选面试成绩没有达到60分的,应当进行调剂。调剂人选的范围为该岗位所在市(地)其他岗位上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且未进入体检和考察阶段的人员。调剂应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
3、面试的监督。组织面试时,各省级国税部门招聘机关应当邀请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进行监督,以保证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级国税部门负责。
1、体检。各省级国税部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体检操作手册组织实施体检。体检应当在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尚未指定体检机构的,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各省级国税部门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情况的报考人员,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2、考察。各省级国税部门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宜招聘的人员,不予聘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个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如实对被考察对象出具鉴定材料。
(七)公示
各省级国税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经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在其原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等,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的问题影响聘用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省级国税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三、监督检查
各级国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印制、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聘用保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