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符合所报职位的地域限制。
西部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职位,经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批准,文化程度可放宽至中专或高中。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08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2、报名和资格审查。此次招考实行个人自愿报名和组织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自愿报名申请的时间为2009年6月25日至6月30日。报考人员填写《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报名表》 (附表1) (以下简称《报名表》),交所在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报考人员报名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考人员在国家税务局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招考职位中,只能报考其中一个职位;
(2)报考人员原则上应报考所在县(区)的职位,该县(区)无招考职位的,可报考本市 (地)范围内的其他职位;报名截止当天报考人数与职位计划数达不到2:1的,该职位可由本市 (地)范围内其他县(区)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
(3) 《报名表》上需粘贴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黑白、彩色均可),并另提交一张同底二寸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以本人身份证号为文件名);
(4) 《报名表》填写应当真实、准确。
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级国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资格审查工作在2009年7月15日前完成。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在合格人员《报名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市(地)交通运输部门;市(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报考人员姓名、性别、所在工作单位、报考职位、举报电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公章后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认后加盖公章,填写《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报名汇总表》 (附表2) (以下简称《报名汇总表》),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其是否在报考人员范围内后,将《报名表》 (纸质)和《报名汇总表》 (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报考人员电子照片统一送省级国税部门。
省级国税部门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报考职位条件和《报名表》组织资格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汇总后填写《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汇总表》 (附表 3),报国家税务总局(纸质和电子版),同时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电子照片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汇总表》汇总后编制《参加考试人员花名册》 (附表4)交国家公务员局和交通运输部(纸质和电子版),由国家公务员局分送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部分送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国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高度重视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做到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