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等部门接收人员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交通运输厅 (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9]9号)、 《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收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税务等部门接收部分在编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通过考试录用公务员。按照下达给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专项行政编制,根据《在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考试录用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实施方案》 (见附件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考试,在改革涉及的在编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录用1500名公务员。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通过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下达给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专项事业编制,根据《在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招聘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见附件2),在改革涉及的在编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招聘100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保证人员安置工作尽快顺利平稳到位,国家税务局系统接收事业编制人员的考试将与接收行政编制人员的考试一并进行,按个人报考职位聘用。
三、地方税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通过考试录用、调任等方式接收6000名公务员,通过招聘接收400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从改革涉及人员中录用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公务员录用规定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35号)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规定组织实施。为便利工作,对地方税务等部门需要通过考试确定人选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位,各地可使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命制的笔试试题在同一时间组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