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三轮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
一、《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三轮摩托车;现场考核时,
《细则》附件一所列的全部46个考核条款均应覆盖三轮摩托车。
二、根据三轮摩托车产品及其生产特点,在进行现场考核时,对
《细则》附件一有关考核条款补充审查以下内容:
1、第9、10条款:三轮摩托车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中增加中间传动组件(倒档器、传动轴)、后桥总成、车厢总成、钢板弹簧(后悬挂)、驻车制动系统等零部件要求;
2、第19条款: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
(1)企业应具有符合该企业产能的厂房和设施,具备固定和规范的三轮摩托车成车装配线。生产场地和生产线必须是申请准入的企业所独有;
(2)车架和车身构件生产(无论自制还是延伸检查)应采用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下料及成型工艺和设备、拥有足够数量的焊接装备及涂装设备,并配备实现相应检验规范的检测设备,产品材质和焊接强度等项目应能自行检验或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和记录;
3、第21条款: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
(1)进货检验应具备发动机测功机以及车架关重零部件及总成安装位置检验手段;
(2)下线检验应具备适用于三轮摩托车的成车下线检测线,并可满足制动力平衡测量要求;
4、第30-44条款:设计开发能力应具备开发三轮摩托车的相关条件(如人员、模型、抄数设备)等,设计计算应增加承载能力、重心位置等内容;
5、第45、46条款:有关强检设备应满足三轮摩托车检验试验要求:
(1)驻车稳定性和侧倾试验台:试验台台面尺寸、侧倾角度及周围的环境应满足该企业所有三轮摩托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