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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子公司申请变为独立序号企业、已被撤消摩托车生产资质的原《公告》内企业再申请从事摩托车生产,均按新建企业对待,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三、新建摩托车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等相关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凭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建企业项目投资备案和企业提供的能证明企业投资情况的相关文件,安排现场生产准入考核。
  现场生产准入考核时,考核组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授权,核查投资情况。
  四、《公告》内企业之间要求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摩托车,必须由双方企业共同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和协议书,子公司应通过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同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加工的产品由委托方按新产品申报《公告》。
  五、《公告》内企业转让商标,要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及其他附件办理相应手续。同时《公告》中取消转让方有关商标产品。
  受让方转让商标的产品(包括集团公司内部商标互用)按新产品申报。
  上述诸条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见附件一。
  六、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除应符合上述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的有关考核条款的补充规定(见附件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应依据本通知精神,认真了解本地区企业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说明
  二、三轮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摩托车生产准入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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