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测成字[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促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应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实现涉密地图数据解密处理的技术方法(包括参数及算法等)及其相应的软件程序。根据《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属国家绝密级事项。
二、国家测绘局统一监督管理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的使用工作,对确需使用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的实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开展保密技术处理活动。
三、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使用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国家测绘局审批。申请单位要说明目的和用途、需要保密技术处理的数据内容、范围、数据生产者及版权归属等。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使用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可直接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限于导航电子地图)。
四、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根据国家测绘局审批同意意见,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地图数据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出具保密技术处理证明,做好登记,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国家测绘局提交书面报告。
五、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配备独立安全的保密技术处理场所和专用设备,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确保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