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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出院病人复诊的预约服务。逐步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出院病人复诊实施连续管理。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联网协作,重点对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等出院后的病人进行跟踪管理,提高管理的技术含量。对于复诊的出院病人,要逐步开放住院部医师预约服务。
  (五)拓宽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途径。要结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和实施预约诊疗工作。医院可以通过在门诊大厅设置专用设施、设立专门服务台和服务窗口等形式,向来院患者提供预约服务,也可通过医院专线电话(包括手机)、12320公益电话、互联网等形式提供预约机会。
  (六)规范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医务人员要按既定的时间出诊,特殊情况下需要变动的,要及时提前公告并安排资质相当的医师出诊,并与已预约患者联系沟通,取得患者的理解。要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形成有利于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开展的氛围。要按照医院工作制度要求,规范医务人员特别是专家出诊、会诊、休假等的管理。
  (七)做好预约诊疗患者的服务工作。工作人员要关心体贴患者,解答问题时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要尽量简化手续,按计划安排就诊。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及来自外地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的患者,应重点做好预约安排。门诊检验、放射等科室要对预约诊疗病人做好辅助服务,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做到及时准确。
  三、加强对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管理
  (一)完善医院工作制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要求,对公立医院门诊挂号制度和有关工作制度进行改革。加强对号源的分配管理,制订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案和流程文本,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二)加强保障条件建设。公立医院要为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相应人员和适当的装备。要加强人员培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业务水平。对门诊各科室和辅助科室之间的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做好服务流程之间的衔接,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范预约诊疗收费管理。公立医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必须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挂号费用和相关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公立医院不得与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向患者收取费用的预约挂号服务。已经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有偿预约挂号服务收取额外费用的,要立即进行清理整改。预约挂号和就诊时应要求患者使用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实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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