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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所述设备,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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