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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七)按照规定向驻外外交机构和派出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三)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

  (四)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参加培训;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驻外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特权和豁免。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

  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领事职务分为: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

  第十二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

  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三)公使、公使衔参赞:公使衔;

  (四)参赞:参赞衔;

  (五)一等秘书:一等秘书衔;

  (六)二等秘书:二等秘书衔;

  (七)三等秘书:三等秘书衔;

  (八)随员:随员衔。

  第十四条 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总领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二)副总领事:参赞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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