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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六)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尊严;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服从派出部门的调遣,遵守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五)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不得在驻外工作期间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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