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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核发2010-2012年度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核发2010-2012年度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2009]17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

  按照《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关于延长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的通知》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于2009年底到期。为做好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范围是已取得许可证并有效期满的企业,包括挂靠在食盐定点企业下的依法独立经营的食盐(多品种盐)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实行独立法人生产企业一厂(场)一证。拟予核发证书的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盐业管理法规、规章,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食盐生产和供应。

  (二)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有关要求,产品质量达到GB5461-2000《食用盐》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企业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有关企业做好换证准备工作。申请企业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表、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四份)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省级盐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对申报材料按本通知要求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二)企业验收

  9月下旬开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初审合格企业按本通知规定条款核查、验收。企业必须对申报的所有食盐产品提供国家盐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2009年度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三)核发证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组对企业的验收意见和企业产品检测报告,确定证书核发企业名单,并予公告。全部证书核发工作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其他事项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盐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食盐产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盐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2、预包装食盐产品(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及加工分装的小包装食盐)标签应当符合规定。

  3、采购食品添加剂、食盐产品包装材料(多品种食盐生产还包括采购原料盐),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建立食盐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盐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盐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同时,对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应按照规定实行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要向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结合行业现状和有序推进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要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直接从事小包装生产。对目前尚未取得许可证的食盐分装企业,给予食盐分装企业一年过渡期。

  (三)今年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至2012年底。

  请各地盐业主管部门按照证书核发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初审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

  附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
  原定点证书编号: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 全 称 ) (印)

  法 人 代 表 (印)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传    真

  联 系  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二○○  年    月    日


企 业 名 称  经济所有制性质 
何时由何工商   营业执照 
部门发给营业     
执   照   编 号 
产 品 名 称设计能力实际能力国家定点核定
(万吨)(万吨)能力(万吨)
      
      
      
注 册 商 标     
是否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通过者请附复印件)
主要产品鉴定  执行标准 
单位和时间 编 号 
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附表一)
   3、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的制度目录(附表二)
   4、产品出厂检验工具、设备和仪器名细表(附表三)
   5、产品工艺装备和设备名细表(附表四) 
 
      
企业主管     
      
机关意见  年   月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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