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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对外付款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对外付款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2]10号 2002年4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你处《关于对外付款中难以确认交易编码的情况请示》(深外管国收[2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该酒店深圳连锁店向其境外总部支付的该项奖励费用,其交易性质为经常转移项下,交易编码为“捐赠及无偿援助(3100)”。

  二、深圳某企业将半成品出口香港,由香港进行深加工,香港加工后,在当地或者第三国销售,该企业向香港支付的加工费,其交易性质为与贸易有关的服务支出,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它--其他(1960)”,交易附言注明“境外带料加工费支出”。

  三、向境外个人汇出企业筹办经费,其交易性质为“其他商业服务”,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管理咨询(1920)”。

  四、某企业对我国以实物进行直接投资,因实物市场价格溢价,将溢价部分汇出境外,其交易编码为“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4114)”;如该实物进口报关时已发生溢价,则汇出该溢价款时,其交易编码为“一般贸易(0110)”。

  五、有关担保金、押金等的交易编码。在交付担保金、押金的情况下,其交易编码为“存放境外存款(4320)”;在进行担保、抵押履约的情况下,其交易编码应为担保、抵押项下的实际交易行为的交易性质。

  六、由境外提供的印刷服务,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其他(1960)”。

  七、上市公司在境外刊登公司有关公告,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广告、宣传(1940)”。

  八、向境外支付的租金,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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